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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于当地时间9月5日宣布,谷歌在广告技术领域存在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违反了欧盟的反垄断法规,因此对其处以29.5亿欧元(约合245.45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此次处罚源于谷歌在运营过程中偏袒其自身的在线展示广告技术服务,该行为被认为损害了其他广告技术服务提供商、广告主以及在线内容发布者的利益。
欧盟委员会同时向谷歌提出了两项具体要求:一是立即停止“自我优待”行为;二是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其在广告技术链条中存在的结构性利益冲突。谷歌须在60天内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具体的整改措施。
公告中指出,广告业务是谷歌的核心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接在其自有平台(如网站和应用程序)上销售广告;二是为广告主和发布商之间提供中介服务,其中发布商主要指第三方平台。
欧盟委员会认定,谷歌有意为其自有广告交易平台“AdX”制造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可能导致其他同类交易平台被市场边缘化。这种行为不仅强化了“AdX”的市场地位,也让谷歌能够对相关服务收取过高的费用。
此次罚款金额的设定依据为欧盟委员会于2006年发布的罚款指南。委员会在确定金额时,综合评估了多项因素,包括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严重程度,以及“AdX”在欧洲经济区的营业额(用于计算罚款基数)。此外,谷歌此前因滥用市场主导地位被处罚的记录也被纳入考量范围。 |